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708號債權人 張皓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誠偉 、 李惠群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聲請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如未記載,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承辦司法事務官尚無從確認此聲請本院有無管轄權,亦無法送達支付命令予債務人。經於民國109年9月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陳報債務人之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該通知並已於109年9月18日對債權人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