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 劉靜怡 相對人台中陽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列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吳哲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國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重新選任而有變更,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