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5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1年度偵字第1549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確定(案列:111年度毒偵字第1549號),嗣於113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白色菸捲1支淨重0.3370公克,取樣0.0042公克,餘重0.33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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