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泰安醫院即 阮正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展鴻健康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燕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部分新台幣10,363,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