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管琦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3月至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至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3.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4.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