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4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乙○○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鄰○○路211之3號)於民國98年4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於98年5月21日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