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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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慶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慶忠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1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交易明細表、契約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