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自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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