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6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九○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罪名│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5年9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3790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83號││││├────┼─────────────┼─────────────┼─────────────┤││判決日期│96年1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83號││││├────┼─────────────┼─────────────┼─────────────┤││確定日期│96年2月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43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