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交簡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甲○○被告鐘俊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乙○○」之記載均更正為「鐘俊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姓名「鐘俊雄」誤載為「乙○○」,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