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60號原告 陳玲美 訴訟代理人 王耿宏 被告 王素霞
張洪阿純 張雅婷
張瓊文 張瀞云 張雅媜
陳永宗 陳麗玉 陳麗琴 卓陳麗英 高陳招治 高洪智 高士傑 高錦瑛 王林春綢 黃麗珠 黃嘉福 黃喜祥 黃高秀慧
黃明裕 黃嘉博 黃嘉和
黃嘉良 劉永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40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限制登記事項予以塗銷(或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000元(計算式:5,100,000+12,000,000=17,100,000),惟原告未於訴狀表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或提出房屋最新稅籍資料,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政佑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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