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葉凡萱 (原名: 葉淑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47,373元│94年11月26日起至104│20%││││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002│257,026元│108年9月13日起至清償│11.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