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莊智傑 被告 王浩雨
許哲維
莊正威
李彥融
陳穆寬
呂皇樺
陳儒剛
汪明耀
李登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浩雨、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莊智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對被告 傅榆藺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傅榆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原告請求被告 李柔嫻 、 呂亭儀 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