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告 李沂真
訴訟代理人 曾韋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信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