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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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沈耀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煜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043元,本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25元(計算式:10,575元3=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