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晨煜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耀欽 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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