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3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屏東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洪淑惠 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鍾淑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