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張詩絃 被告 謝權松
邱昱翔 陳科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9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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