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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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雙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高雙慶於民國109年2月18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9年2月18日持強制採尿通知書對其採集尿液送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109年6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