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品妃 即 蔡素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桃園市平鎮區」,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