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359號聲請人 邱顯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柏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正本一張。㈡本件提示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附表票號TH0000000提示日為105年6月15日,而此件本票裁定本院收狀日為105年4月12日,請查明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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