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蔚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3部分,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惟仍應與附表編號4及8所示之罪刑更定應執行刑,僅嗣後檢察官於執行時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對輪胎行詐騙,而附表編號2至8所示犯行均係利用LALAMove平台詐欺,其犯罪手段相似,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0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受刑人李嘉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8.4111.1.27111.3.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0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5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401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11.10.24112.4.24112.4.26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5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401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29112/05/24112/06/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6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75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79號(已執畢)編號1至7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0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受刑人李嘉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4.14111.1.21111.2.15111.3.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31號等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98號112年度易字第9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日期112.6.16112.4.26112.7.2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98號112年度易字第9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02112.5.31112.8.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69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3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99號編號1至7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0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受刑人李嘉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3.7111.7.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3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112號判決日期112.7.25112.10.1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64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1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05112.1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0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09號編號1至7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0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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