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8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星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星良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某快炒店飲用酒類後」之後,應補充:經友人載送至其任職之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公司;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星良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未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也未請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是檢察官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上揭評價,併予敘明(參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不構成累犯),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仍不知引以為戒,猶飲酒後未待酒精代謝完畢即駕車上路,本案係第2度犯公共危險案件,且經警施測之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25毫克,罔顧酒後駕車對公眾產生之危害,顯然未知警惕,暨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835號被告林星良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居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星良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22時許起至同日22時20分許止,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某快炒店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2時20分許,自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公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居所。嗣於同日22時3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前時,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星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檢察官劉恆嘉
陳昶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苗益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