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0號聲請人 蔡聯登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調解成立,聲請人可得利益為何(即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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