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交簡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被告甲○○於民國96年11月19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在桃園縣大園鄉某處飲用含酒精飲料保立達1杯」、「被告甲○○沿桃園縣大園54○○○鄉○○○路○段往桃園市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692號,自外側車道停車再開欲切入內側車道時,撞及 陳國文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門」;證據補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陳國文於警詢中之證詞、車損相片6張」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對於前開酒後駕車及肇事之事實坦承不諱,而其肇事後經警施以測試之結果,發現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MG\L)等情,有偵查卷所附酒精濃度檢測表1紙在卷可憑。又被告因駕駛自用小客車撞及同向內側車道之自小客車而肇事之事實,業經證人陳國文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並有車損相片6張可憑,參以被告肇事後經警觀察有多話之現象,且其並未通過生理協調平衡檢測之情,亦有偵查卷所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各1紙可證,益證其於駕車之始及肇事之時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業經修正於97年1月2日公布,並於97年1月4日施行。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而該條法定刑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之規定,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即新臺幣9萬元;被告行為後即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無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提高罰金數額規定之適用),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舊法就法定刑有期徒刑、拘役部分雖未修正,惟就法定刑罰金部分,新法將舊法規定科處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自對被告較有利,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駛車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明知上情,既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於服用酒類,酒後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輛上路,於他人之生命安全危害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卓立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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