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勝勳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23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勝勳(涉嫌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月14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段「湖口火車站」前,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 張晏菁 發生爭執,詎被告謝勝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徒手甩打告訴人張晏菁臉部1個耳光,以此強暴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張晏菁,因認被告謝勝勳涉有刑法第309條第2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晏菁告訴被告謝勝勳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謝勝勳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1紙在卷可稽,並經告訴人張晏菁撤回對被告謝勝勳之刑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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