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6年8月23日下午6時30分許,在桃園縣復興鄉上巴陵129號,因水蜜桃之貨款問題與甲○○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及胸部之傷害,隨後二人發生扭打,後因不敵甲○○之反擊,於逃至屋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旁,為阻攔甲○○反擊,竟隨手將置於車內之物品含斧頭一把,向甲○○拋擲,因甲○○閃避得宜僅受有表淺性撕裂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6年9月7日向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撤回告訴並經該署於同年月19日函轉本院,有該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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