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
弄15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