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5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4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