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05號原告 王豈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 律師被告 陳新堂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複代理人 蘇夏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