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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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內之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民國1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內之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民國103年」,顯係「民國104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104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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