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添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130號、5602號、5676號、6106號),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復改依通常程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添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鄭添貴前於民國97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8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附表犯行均構成累犯)。另因竊盜案件,先後經:⑴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經士林地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72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80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⑸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⑹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⑺經士林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前開⑵至⑺所示各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與前開⑴所示之罪接續執行而於99年3月8日入監服刑,於101年3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6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於附表編號3至15犯行構成累犯)。
(二)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98年間2次、101年間13次前往桃園縣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及 蘆竹 鄉等地之彩券行,竊取價值、數量不等之刮刮樂後離去(詳細時間、地點、被害人、刮刮樂種類、數量、價值等,均如附表所示)。嗣經被害人發覺並報案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鄭添貴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 翁美緞王國鐘簡索琴陳長生吳順真謝政濱呂一郎廖秀梅蔡昀 墐、 潘春妹林子傑李美齡馮小惠 於警詢之陳述。
(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9、編號11至13、編號1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就附表編號10、14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就附表編號10及編號14之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為,惟未得手,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為貪圖己利竟恣意竊取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等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合法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犯罪之手段、被害人共13位,及各被害人被竊財物之價值高低情形,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予部分被害人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經查,被告自97年起,即犯多次竊盜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詳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且除於本案15次竊盜犯行,另仍有多次竊盜案件現仍偵查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被告雖曾入監接受刑罰執行,卻未能知所警惕、反省改過,顯已長期溺於竊盜犯行,而產生不勞而獲之偏差心態,致將竊盜行為視以為常,而有犯竊盜罪之習慣至明,準此,僅藉刑罰之執行尚不足以根絕其惡性,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施以特別教化,使其養成勤勞之習慣、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改正不勞而獲之心態,避免再以行竊方式圖得生活所需,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間具狀陳稱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再犯罪,亦知所悔改,且先前係因病情所苦,始犯本案云云。經核,被告於102年12月14日(即本院審理期間)另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3號起訴,則被告是否因身體狀況不佳而無法再犯、抑或之所悔悟,已有疑義,況本件亦無事證證明被告所犯本案與其病情有何相關性,故被告所辯,應非可採。綜上,本院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收矯治之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
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適用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刮刮樂種類、│宣告刑││││││數量、價值││├──┼────┼─────┼───┼───────┼──────┤│1│98年9月│桃園縣桃園│翁美緞│新臺幣(下同)│鄭添貴竊盜,│││26日14時│市○○路45││200元之刮刮樂│累犯,處有期│││19分許│號「 鑫達 投││20張、100元之│徒刑肆月,如││││注站」││刮刮樂17張,共│易科罰金,以││││││計5,700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8年10月│桃園縣平鎮│廖秀梅│價值新臺幣200│鄭添貴竊盜,│││24日12時│市○○街││元之刮刮樂「凱│累犯,處有期│││54分許│183號1樓││蒂貓」34張,共│徒刑肆月,如││││「鴻運投注││計6,800元│易科罰金,以││││站彩券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年9│桃園縣桃園│翁美緞│200元「吐鈔機│鄭添貴竊盜,│││月11日15│市○○路45││」29張、200元│累犯,處有期│││時15分許│號「 鑫達投 ││「一路發」20張│徒刑肆月,如││││注站」││,共計9,800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6│桃園縣桃園│王國鐘│200元「金鑽│鄭添貴竊盜,│││月30日15│市○○街75││999」29張,共│累犯,處有期│││時許│號「 東東來 ││計5,800元│徒刑肆月,如││││投注站」│││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1年8│桃園縣桃園│王國鐘│200元「璀璨鑽│鄭添貴竊盜,│││月15日15│市○○街75││石」42張,共計│累犯,處有期│││時40分許│號「東東來││8,400元│徒刑肆月,如││││投注站」│││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1年8│桃園縣桃園│簡索琴│500元「皇家俱│鄭添貴竊盜,│││月22日14│市○○路1││樂部」16張,│累犯,處有期│││時20分許│段314號「││共計8,000元│徒刑肆月,如││││喜從天降投│││易科罰金,以││││注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1年8│桃園縣桃園│陳長生│100元「幸福御│鄭添貴竊盜,│││月22日15│市○○○街││守」40張,共計│累犯,處有期│││時36分許│102號「長││4,000元│徒刑肆月,如││││興投注站」│││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1年8│桃園縣桃園│吳順真│100元「錢滾錢│鄭添貴竊盜,│││月24日15│市○○街20││」96張、100元│累犯,處有期│││時30分許│巷25號「翻││「幸福御守」92│徒刑伍月,如││││身行投注行││張,共計18,800│易科罰金,以││││」││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1年9│桃園縣桃園│謝政濱│200元「閃亮彈│鄭添貴竊盜,│││月11日15│市○○街││珠台」125張,│累犯,處有期│││時46分許│496巷1號││共計25,000元│徒刑伍月,如││││「昊德投注│││易科罰金,以││││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1年10│桃園縣桃園│呂一郎│種類、數量、價│鄭添貴竊盜,│││月18日14│市○○路││值不詳之刮刮樂│未遂,累犯,│││時30分許│188號「福││(本次未得手即│處有期徒刑參││││豐彩券行」││遭發覺而制止)│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1年9│桃園縣中壢│ 蔡昀墐 │500元「金磚帝│鄭添貴竊盜,│││月19日15│市○○路15││國」50張,刮刮│累犯,處有期│││時5分許│號之8「頭││樂序號為006541│徒刑伍月,如││││獎彩券行」││-001至050,│易科罰金,以││││││共計25,000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1年9│桃園縣中壢│潘春妹│200元「閃亮彈│鄭添貴竊盜,│││月25日20│市○○○街││珠」21張,共計│累犯,處有期│││時20分許│151號「樂││4,200元│徒刑肆月,如││││多投注站」│││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1年9│桃園縣中壢│林子傑│200元「台灣之│鄭添貴竊盜,│││月30日19│市○○路││光」24張,共計│累犯,處有期│││時許│368號「樂││4,800元(起訴│徒刑肆月,如││││透發注站」││書誤載為6,800│易科罰金,以││││││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1年10│桃園縣蘆竹│李美齡│種類、數量、價│鄭添貴竊盜,│││月17○○○鄉○○路5││值不詳之刮刮樂│未遂,累犯,│││時10分許│段191號「││(本次未得手即│處有期徒刑參││││臺灣彩券行││遭發覺而制止)│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1年9│桃園縣中壢│馮小惠│500元之刮刮樂│鄭添貴竊盜,│││月25日21│市○○○路││14張,刮刮樂序│累犯,處有期│││時15分許│71號「今多││號為000000-000│徒刑肆月,如││││寶彩卷行」││至032,共計│易科罰金,以││││││7,000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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