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亮縈 (原名 潘靖如 )、 宋百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亮縈(原名潘靖如)、宋百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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