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曾辰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捌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