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
原告 莫雯
被告 詹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