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

原告 莫雯

被告 詹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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