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獎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68號原告 林明娟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針對其遭被告為記過之處分,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新興區,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