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五號聲請人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0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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