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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