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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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林柏仰 律師被告慧科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6,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