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龍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龍昇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列「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更正為「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及第5列刪除「因拒絕交出藏放於褲子內之愷他命,而」,其餘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龍昇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因不欲讓員警搜身而與員警發生拉扯,導致員警受傷,衡量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暨其品行、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妨害公務執行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903號被告陳龍昇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龍昇於民國107年6月7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
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與長榮路五段口處,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經警方查獲渠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小包(總重4.2公克),詎陳龍昇於警方調查之過程中,因拒絕交出藏放於褲子內之愷他命,而與警方發生爭執,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拉扯正執行公務之警員 吳宗峻 ,致使吳宗峻因而受有右手臂擦傷之傷害,隨即經警方當場予以逮捕,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龍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陳民峰 、 周翊民 證述無訛,且有職務報告1紙及警員吳宗峻受傷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檢察官錢鴻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