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戴墩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衣服柒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253號被告邱戴墩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LV」商標衣服7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於100年8月4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8253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至101年9月5日期滿一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又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LV」商標衣服7件(100年度保字第5101號),為仿冒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商品一節,業據證人 黃文通 證述明確,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按,屬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 官金和 國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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