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債權人 鐘常瑜 債權人 蔡錦煌 債權人 鐘冠評 債權人 吳思嫻 債權人 王雅鈴 債權人 王秀蘭 債權人 吳俊德 債權人 陳志華 債權人 鄭淑貞 債權人 張桂芳 債權人 黃麗雯 債權人 陳清玲 債權人 黃素蘭 上十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鐘常瑜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鐘常瑜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錦煌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鐘冠評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思嫻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雅鈴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秀蘭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俊德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志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淑貞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桂芳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雯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清玲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素蘭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