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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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69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1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前條第1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惟依最高法院81年臺抗字第250號裁定意旨,刑事訴訟法設計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乃係為保持裁判之公正或訴訟制度之完整,故聲請法官迴避,解釋上至遲應於訴訟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否則即失卻迴避制度設立之意義。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係於104年4月8日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釋明該案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事實。況該案已於同年3月20日業經裁定,聲請人以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1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聲請迴避,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聲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釋明該案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事實,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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