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 相對人 洪偉郎
施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6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2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共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如附表二所示,詎借款人於屆期後仍未依約還款,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放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4月2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造橋鄉│大潭││547││1380.28│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重測前:潭內段│││││││││││625-6地號│├─┼───┼────┼───┼──┼────┼─┼──────┼─────┼────────┤│2│苗栗縣│造橋鄉│大潭││710││469.61│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重測前:潭內段│││││││││││626-7地號│├─┼───┼────┼───┼──┼────┼─┼──────┼─────┼────────┤│3│苗栗縣│造橋鄉│ 龍昇 ││591││1309│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4│苗栗縣│造橋鄉│龍昇││607││1115│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5│苗栗縣│造橋鄉│龍昇││608││533│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6│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07││745.9│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7│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08││182.86│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8│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09││130│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9│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10││229.53│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0│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12││446.04│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1│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13││1368│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2│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17││9912.34│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3│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39││367.86│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4│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40││8226.21│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5│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42││1266.45│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6│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43││854│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7│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44││2625.11│15分之1│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8│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55││6759.01│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19│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58││97│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20│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59││126.49│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21│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60││3011│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22│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61││1121.36│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23│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66││1120│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24│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67││1028.01│全部│相對人洪偉郎所有│├─┼───┼────┼───┼──┼────┼─┼──────┼─────┼────────┤│25│苗栗縣│造橋鄉│龍昇││814││1659.93│全部│相對人施秋芬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22│同上土地│龍昇村10│農舍、鋼│第一層:88.17││全部│相對人施秋芬所有││││龍昇段│鄰中潭2│筋混凝土│第二層:88.17│││││││814地號│之16號│造│屋頂突出物:││││││││││10.63││││││││││合計:186.97││││└─┴──┴────┴────┴────┴────────┴──────┴──┴─────────┘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本金│││(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日至│1600萬元│107年1月2日│16,000,000元││││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