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8年12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019,335元未給付,其中620,851元為消費款;398,484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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