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朴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朴簡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允隆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允隆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被告蔡允隆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允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以言語公然辱罵告訴人甲○○之犯罪手段,對於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所為固有不該,犯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念及被告係因與告訴人因事起爭執,一時氣憤之下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犯後坦承犯行,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擔任遊覽車司機,獨自在外租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011號被告蔡允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允隆於民國107年3月30日下午8時許,在嘉義縣○○鎮○○里○○路○段○○巷○弄○○號前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門口,與甲○○因事起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甲○○辱罵「幹你娘雞歪,任爸給你欺負嗎」(台語),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蔡允隆於警詢及偵│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查中之供述│訴人甲○○發生爭執,並辱罵││││上述言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是不││││行這樣說,但是他趁我不在的││││時候到我家門口喊我爸爸,我││││不認罪」等語。│├──┼──────────┼─────────────┤│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被告於上揭時、地,有出言侮│││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辱告訴人之事實。│├──┼──────────┼─────────────┤│㈢│告訴人甲○○提出之錄│同上。│││音光碟1片暨警所製作││││之譯文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檢察官陳美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宇飛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