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黃心如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原名:黃心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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