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美英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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