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16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吳幼賢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
陳敬中 律師被告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已繳納裁判費1萬3078元,現原告擴張請求為1億1590萬970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01萬4507元,尚不足100萬1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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