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債權人 李慧君
蔣昆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明傑韋柳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對徐明傑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證一上載債務人為 徐明杰 )。
三、提出債務人明示表示願連帶負責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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